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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
更新时间:2011-10-12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临床治疗的时间。恢复期是指临床治疗结束,转入恢复或康复治疗所需要的时间,恢复期不是指病理恢复期。
2.本目录所列疾病是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病名进行设项,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分类方法分类。职业病项是根据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2002至GBZ97-2002)职业病目录设项。
3.本目录主要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十九章"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S00-T98)的内容范围。其他系统疾病由于涉及工伤较少没有列入。
  4.损伤的类型分为:头面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累及身体多部位的损伤;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损伤;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限于眼和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身体多个部位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六类,共列病种410个,其中身体多个部位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采用面积加程度的方法进行划定。
5.职业病分为九类,各类中毒52种,常见职业病30种。共计82个病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6.未列入目录的疾病,由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组织医务专家确认停工留薪期。
7.本目录规定病种的治疗期和恢复期,如因伤情严重或出现并发症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出病情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
8.对于多个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计算。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能累加。
9.身体多个部位的未特指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对发生在特殊部位(会阴、面、关节)的二度以上的烧伤和腐蚀伤可酌情增加不稳定期。
10.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指各种后遗症的治疗恢复时间。对不能恢复的后遗症,在获得一定的恢复期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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