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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列秀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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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
更新时间:2015-03-16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宁西工业园(下称甲方)。

被执行人:西安ⅹⅹ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ⅹⅹⅹ(下称乙方)。

被执行人:ⅹⅹ,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系西安ⅹⅹ有限公司原股东,住西安市ⅹ路ⅹ号楼ⅹ单元ⅹ号(下称丙方)。

被执行人:ⅹⅹ,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系西安ⅹⅹ有限公司原股东,住西安市ⅹ号楼ⅹ单元ⅹ号(下称丁方)。

甲方诉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市中院及省高院判决,(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为乙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方货款3527213.16元及违约金(以3527213.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支付自20128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482元,由乙方各负担40000元,甲方各负担3482元。由于乙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甲方于2014425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丙、丁作为乙方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加二股东丙丁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甲方款项共计4040000元(其中货款3527213.16元、违约金472786.84元及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甲方放弃其余违约金。

二、乙、丁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四、执行费用由乙、丙、丁共同负担。

五、若丙方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协议自动失效。同时甲方有权申请法院对(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03号案恢复执行。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四方第三人各持一份,一份留存法院卷宗。

甲方: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ⅹⅹ公司

丙方:ⅹⅹ 丁方:ⅹⅹ

二〇一五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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