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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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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只能按劳动争议处理
更新时间:2015-03-16

案情:2008年间,小陈在某市某区的外贸公司工作。3月2日,该外贸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月28日,小陈因工外出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8月3日,小陈向某局申请工伤认定。当日,该局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于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小陈的原用人单位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入清算程序,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情形。因此,该局作出不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但小陈的工伤可以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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