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本律师根据xx人民法院指定,受xx县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崔xx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接案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参见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被告人崔xx的犯罪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罪名确定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持异议。
一、 被告人崔xx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崔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xx出生于1995年10月28日,犯寻衅滋事罪是2013年2月27日下午,犯罪时年满16周岁,作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崔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崔xx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崔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服从管教,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易于改造。
2、被告人崔xx无前科,属偶犯、初犯。
3、案件发生后,崔xx有主动退还当事人手机的行为,且归还了受害人财务,未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在此请求对被告人崔xx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
2013年5月20日
附记:法庭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判处崔xx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