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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赏律师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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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5-03-10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在债务认定问题上,应当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理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做实质上的分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包括:(1)夫妻共同举债所产生债务(即使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即便另一方不同意或是不知道),(3)夫妻为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收益用于家庭开销,并且以一方自然人名义所负的债务。(6)夫妻之间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对于夫妻之间的离婚诉讼,在债权人主张某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常常列夫妻为双方为共同被告,假如夫妻此时正处于离婚纠纷中,就可能两被告的答辩意见完全不同。对于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名义举债方常常答辩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配偶则主张该债务虚假或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而不需要举证证明此债务为夫妻债务,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求其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是极其困难的。然后,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作为被告之一即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起此债务为名义借债方的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并无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而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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