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关于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从离婚起因来讲,双方性格、生活目标都不一样,原告想通过努力,过更好的生活,而被告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原告的努力换来的是被告的随意猜测、无端指责,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被告缺乏最基本的夫妻信任,无法共同生活。
从婚姻现状来讲,原告已经于2014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已经给了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也给了冷静处理的时间,但在此期间,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半年后原告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性,应当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抚养问题。
原告的父母都年龄不大,有能力也愿意表示协助抚养孩子。
二女儿赵XX才二周岁,年龄较小,不能没有母爱。
双方都没有正式工作,也都在农村,生活条件接近。原告自食其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
原告也已经三十多岁了,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应当让其抚养最少一个孩子。
3.关于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生活了十来年,原告为其家庭付了许多,起诉书中提到的洗衣机、冰箱、电脑、电动车,农用车这都是基本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但应当由原告分割一些。
4.关于被告欠原告父母8000元的问题
第一次起诉中,原告已经主张过,鉴于女婿关系,原告父母并没有让其打个借条,这是一笔良心帐,数字不大,第二次起诉中,原告再次主张,首先说明了确有其实,其次也说明第一次判决后被告没有主动给付借款,没有与原告一家和好的诚意。
综上,希望法院考虑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诉求。
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2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