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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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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功
更新时间:2007-06-29

细节决定成功

30天突破重重阻力,成功办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始末

2006119日,在河北某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门××(当地人)无证驾驶一辆无照三轮车,因方向盘、制动失灵将同向行驶的高××(陕西人)撞伤,后被害人高××被送到当地第二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肇事方在往当地交警部门交纳2万元后即消失了。被害人丈夫李××从陕西赶到事发地时,被害人已经昏迷5天有余,一直是被害人的同乡在进行护理。在第二医院告知被害人方已经拖欠医疗费时,被害人找到交警队,交警队多次用电话联系肇事方,而肇事方一直称自己只有这么多钱了,这样陷入了僵局,。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笔者是在事发15天以后接受被害人丈夫委托的,当时被害人已经陷入了经济拮据的境地,巨额的医疗费让他几乎一无所有了,并给笔者透露,本案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肇事方就是要和被害人打“持久战”,把被害人拖的筋疲力尽后,自会离去。

笔者在介入本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几经周折从交警队复印了包括肇事司机、在场目击证人等人的相关笔录。笔者喜忧参半,喜的是在其中发现了一些细节,极可能会左右本案的方向,而对于这些肇事方、被害人、交警队均没有注意(这里,笔者先卖一个关子,以后有详解),忧的是通过复印材料充分感受到了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办案阻力。

第二步,笔者对被害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预先的摸排。了解到肇事司机门××,男,22岁,河北省××县人,本准备在2006年底结婚。父母健在,并有一未成年的弟弟,家庭财产情况一般。

第三步,根据以上情况,笔者代表被害人方向交警对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害人高××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第二天,鉴定结论作出了,结果为重伤,当时笔者也特意嘱咐被害人一定要把鉴定结论原件放在自己手中。

至此,笔者已经取得了所需要的全部情况和证据,正式向交警队提交了一份要求追究肇事司机门××及其表哥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申请,证据有:1、被害人的鉴定结论,鉴定结果为重伤;2、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门××笔录(揭密本文开始的关子),该笔录证明:1、肇事车辆为其表哥(门×,当地一私营业主,有经济能力)的;2、事发当时,是其堂哥让他去拉原材料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200011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肇事司机门××及其堂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交警队根据我方的该申请,对肇事司机门××及其堂哥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上述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天晚上,肇事方即打电话给被害人的丈夫,要求调解。至此,被害人变被动为主动,不利局面彻底改观了。在接下来的几次磋商之中,笔者以以下条件作为“筹码”:1、如果门××判决其刑事责任,对以后的结婚、找工作、名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2、如果判决门××堂哥的刑事责任,他的企业将会受到灭顶打击。同时,给肇事方父母及亲属宣讲法律政策:如果肇事方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那么一方面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那么被告人就具有了从轻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被害人得到赔偿以后,也会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等。

在经过几轮磋商以后,在笔者介入的第30天,20061223日,最终以肇事方赔偿我方11万元的结果而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事后,被害人的丈夫用力握着我的手,泪流满面,语言哽咽“如果没有你们,我真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拿到赔偿啊”,被害人的长子也对我说“我已经没有了母亲,多亏你们给讨回了公道,我一辈子也不会忘了你的”。笔者当时的心情也是万分激动,似有千言万语,但,最终还是一句话也没说出口……。

现在回顾本案办理的过程中,有一点是十分失误的,就是没有能充分稳住被害人的急迫心情,导致最后调解的数额和法定数额相去太远,虽然被害人很满足,我个人仍认为是一个遗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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