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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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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风波
更新时间:2015-02-26

案情简介:

W有过两段婚姻,在第一次婚姻时育有四位子女,且目前已经成年,老伴去世后老W又重新与D组建了一个新家庭,育有一子小W。四位成年子女因此事与老W断绝来往。2001年老W重病住院,一直都是D和小W陪伴在床前,其四位成年子女知道老W重病住院,也无人前来探望,在生命弥留之际让老伴D叫来周围的老邻居作证,口头遗嘱将房子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让小W继承。老人去世后,其四个成年子女找上门来要求分割,D和小W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出要求继承该房屋。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老WD当初的房子购买协议,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用来证明老W当初立过口头遗嘱、房子的所有权人及W四位成年子女没有进赡养义务等。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老W是在“睡眠时无明显诱因出现意识不清”而非证人所说立遗嘱后才意识不清相矛盾,取前者。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W曾经立过口头遗嘱,因此对原告D和小W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按照法定继承,且原告D和小W在对老W生病时进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知识: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带书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也可以以录音形式,但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所涉及的就是口头遗嘱,但无论哪一种遗嘱都必须保持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头脑清楚,理解自己的行为,即该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老W在立遗嘱时意识是清楚的,且在病案中显示老W是在“睡眠时无明显诱因出现意识不清”与证人陈述的老W是在立易主后才意识不清相矛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档案材料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某医院的病案记载,不足以证实被继承人老W口头遗嘱真实存在,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可D和小W的诉讼请求,该口头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该房屋。此时D和小W也并没有就此失去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咨询,可以致电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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