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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俊奇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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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02-2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刘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受理此案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质证,并就几个关键问题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同时,我们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结合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起诉书所列被告人在过春节、中秋、及住院期间所收受驾管所干警以及驾校的钱物性质为馈赠及慰问金,不宜定性为受贿,而应以违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这些人在过节期间出于人情送礼,处于一般联络感情的考虑,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刘也没有对其作出承诺,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为谋求某种利益而达成共识,刘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不属于权钱交易。因此,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不正之风,应按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第三分所的20余干警及石家庄市40余所驾校的负责人的笔录也表明:在元旦、春节、中秋前,他们到被告人家中或单位走访,在送钱物时往往都会说:快过年了,来看看你。并进一步解释,他们送钱、卡的目的是为了跟被告人处理好关系,加深感情。被告人没有作出为他谋取利益的承诺,而且当时表示拒绝收受这些钱物。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们谋取利益,故不应认定为受贿。

总之,从目前的证据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确曾作出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基于承诺而接受相对人的财物;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刘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三、对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收受所内20余名干警给予的款项1262000万元存有异议。

本案当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收受王8万元,除侦查机关在20136181938分至1956分对刘的讯问中,刘的供述(p2123)外并无其他证据,且在201396侦查机关对证人王云鹏的讯问中,王云鹏否认与被告人有经济往来(证据第286-287页)。在2013826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中,供述自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共收受邵过节费2.5万元,但并无邵的证言或其他证据予证实。在2013718对其讯问中,供述自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共收受王过节费10万元,但并无王的证言或其他证据予证实。

以上王8万元、邵2.5万元、王10万元,共计20.5万元,只有被告人刘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中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四、被告人刘没有纵容驾管所干警在驾驶人考试过程中舞弊。

关于驾管所干警在驾驶人考试过程中非法收受驾校学员“保过费”、“好处费”,并协助学员考试舞弊的情况,系干警的个人行为,从相关干警的笔录当中也没有提到是刘纵容他们考试舞弊的。;相反,刘多次在会议上三令五申的强调,要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收取驾校学员财物,即使有干警在驾驶人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刘也不明知。纵观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对相关干警的舞弊行为进行纵容。因此,即使认定刘监管不严,负有领导责任,也只是承担党纪、政纪处分,况且刘已被免去驾管所所长职务。

五、被告人刘在驾校申请加考、申报建设分考场(验收新考场)及外地学员指标方面是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并非为驾校谋取利益,其收受财物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关于驾校加考的情况。根据石家庄市交管局的规定,驾校加考要由驾校提出加班考试的书面申请,由驾管所长签字后,再找到主管副所长和相关科室的科长,由他们根据民警的情况商定考试时间;之后驾校再把加考的书面申请交到政秘科,由政秘科安排具体考试的细节,并予以存档。由于驾校存在考试学员积压太多等客观情况,为了维护驾驶人考试秩序稳定,刘和主管副所长、科长商定一般都会批准驾校的加考申请的。不能因此就认定是刘为驾校谋取利益。

2、关于驾校申报建立新考场(验收考场)的情况。由于驾校考试学员人数增多,现有的考试场地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驾驶人考试需要,于是增建新考场也是顺势而为。驾驶人考试场地属于驾管所的业务范畴,负责人也是驾管所的所长,因此申建的新考场是驾管所自己为自己做事情,并非是为相关驾校谋取利益。一般是先由驾校向驾管所递交书面申请,驾管所派人去考场,认为驾校具有建设考场的能力和条件后,将申请递交到市交管局,由市交管局审查后递交省交管局。待省交管局批准后,驾校可以建立新考场,由于考场的产权归驾管所所以,其实质是驾管所委托驾校建设的新考场。而新建成的考场的验收是逐渐上报省交管局验收的,驾管所实际上只是被验收单位,被告人只是察看新考场是否符合标准,对不达标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以免在省交管局的验收中不达标,这样驾管所增加新考场有利于自己工作的进行,也有利于广大驾驶人能顺利考试。

3、关于申请外地指标的情况。一般在月初驾管所会按照比例把外地指标分配给各个驾校,还会预留一小部分外地指标给那些较大的驾校。每个月分配和调剂外地指标数由驾管所所长、主管副所长及业务科长开会商议才能定的,并不是被告人一人说了算。有些驾校的外地学员多,分配的外地指标不够用,所以就要申请调剂外地考试指标。被告人只是依法履行职责,并未驾校谋取利益。

六、关于被告人刘的量刑情节方面,辩护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被告人刘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从第一次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直至最后一次讯问,每一次讯问刘都是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刘此前亲笔书写供词承认收受本所干警及驾校给的“过节费”、住院期间探望的“慰问金”及驾校给的其他好处费共计300多万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刘供述属于坦白同种较重的罪行,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刘退赃300多万,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在羁押期间,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不断反省和检讨自己的行为,对自己所犯罪责深刻悔悟。归案后,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提供自己的银行存款账户给办案机关,协助办案机关进行退赃,到目前为止刘已经退赃30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1)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希望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身患多种疾病,希望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在单位也是表现不俗,逐步受到单位的器重。这次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刘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相信被告人刘也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人性关怀,汲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再也不干违法的事。请法庭给刘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另外,刘8年前患脑血栓、高血压,201366日被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强迫症,脑血栓,高血压3级高危、糖尿病、脂肪肝、胆囊多发息肉病变、左肾结石、颈椎病、结膜炎。现仍在看守所干警的监管下进行药物治疗,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控诉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否定,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伏法,并宣读悔过书,内心深刻悔罪。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刘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从而使我们的刑罚真正起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功效!

辩护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邵俊奇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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