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方隐匿财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结婚前,一方在办理房产证时,以“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贷款不便”等为托词,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而在离婚时否认对方有出资,往往这时候另一方是无法拿出自己有出资证据的。
2、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单方面从自己的账户中取出存款,并将该笔存款无声无息的存入只有自己知道的账户内,从而达到轻易转移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3、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不向另一方告知自己的炒股信息,甚至将自己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套取相应的现金后隐匿。
4、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将产权只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故意将房产出售,从而套取现金,隐匿财产。
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然而自己才是房产真正拥有者。离婚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回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