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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俊奇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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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婚产的主要表现
更新时间:2015-02-25

实践中,一方隐匿财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结婚前,一方在办理房产证时,以“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贷款不便”等为托词,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而在离婚时否认对方有出资,往往这时候另一方是无法拿出自己有出资证据的。

2、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单方面从自己的账户中取出存款,并将该笔存款无声无息的存入只有自己知道的账户内,从而达到轻易转移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3、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不向另一方告知自己的炒股信息,甚至将自己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套取相应的现金后隐匿。

4、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将产权只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故意将房产出售,从而套取现金,隐匿财产。

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第三人的名下,然而自己才是房产真正拥有者。离婚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回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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