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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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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
更新时间:2015-02-25

随着今年房价的高涨,年轻人在结婚前就能筹备一处婚房并付清全款已经成为了一种奢望。但在真爱面前,很多时候多年的积蓄只能支付房屋的首付,接下去就要依靠银行按揭才能购买房屋。那么在首付是一方婚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参与还贷的情况,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样的问题。

首先,界定这种房屋的属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种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都是不妥的,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所以,在分割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婚姻法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

简而言之,在夫妻双方没有对涉案房屋有特别约定或者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且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购买时的价款;(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3)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4)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对房屋进行分割,并判决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试举一例说明如下:

某一房屋婚前购买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总房价款中所占比例为19.96%360000/1803452.87*100%),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占总房价款12%216518.04/1803452.87*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0.5)。剩余1226934.83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当然,这种分割方式不是一概而论的,还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比如房屋购买方为男方,但离婚时子女幼小,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虽另有住房但经济困难的,可能法院在分割时会给女方多分;又或者女方没有其他住房,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男方给予女方帮助,让其在房屋内居住,直到其另行找到住处或者再婚等等。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案情往往多变复杂,不能生搬硬套,而是应当综合案情进行合理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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