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双方对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异议,但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而劳动者却主张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的情况,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提起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同意按“协商一致”来处理。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中未明确谁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而用人单位又不能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