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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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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书能否作为申请法院执行的依据?
更新时间:2011-09-30

关于这一问题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规定说明公安部门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不能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肇事方对损害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反悔,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受害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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