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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新律师
安徽-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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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程序存在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5-02-04
作为一名律师,我在实践中代理了多起工伤赔偿案件,我发现工伤赔偿程序存在诸多缺陷。

一、工伤认定程序设计欠科学,程序设计中没有安排告知程序。告知程序对明确举证责任以利于查清案情、保证当事人知情权以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等意义重大。因此,完整的行政认定程序一般将事先告知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但我国《条例》和《办法》将工伤认定程序安排为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权利救济等,没有安排告知程序,既无法使职工方及时了解工伤认定程序的进度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权利,也不利于其更为广泛地获取案件证据材料以确保事实认定准确。二、工伤赔偿救济周期冗长。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可能经过三个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决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认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假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首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可以选择先复议后诉讼,或者直接诉讼的方式要求认定机关受理,然后再开始认定程序。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行政部门的认定都满意或达成一致,则有可能在提起认定申请后的60天内得到工伤认定结论;一旦有一方不服,工伤认定程序则会大大延长。一个工伤程序完整的走完要二三年的时间,冗长的认定时间,不但使得劳动者迟迟得不得保险的补偿,还浪费了用人单位乃至社会的时间,挥霍了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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