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是一回事吗?
李先生咨询:李先生准备结婚,需要购买几件家具,他到家具商城看好一款家具,店主说现在没有货,告知10天之内便可到货,李先生预付家具店2000元约定10天后取货。店主表示同意,并给李先生出具一份收款收据,上面注明“收到李先生定金2000元10日后取货”,10天后李先生到店里取货,但该款家具却还未到货,李先生婚期将至,只好从其他家具店购买了家具。后因双方退款问题产生争议,李先生认为自己付的是定金,家具店不履行协议,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其定金。家具店则认为李先生付的2000元是预付款即订金,只同意返还2000元。请问,家具店应该返款多少呢?
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答复:家具店应双倍返还李先生4000元。“定金”和“订金”是民法学中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债的履行,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于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的金钱。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的字样。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定金还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体现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只是保障合同订立把付的金钱,只具有预付款的作用,不具有担保作用。合同方违反合同只需返还订金,并不适用双倍罚则。
我国《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