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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的法律人能为中国司法带来什么
赵广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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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关于80后的法律人,有很多话说,比如说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冷漠与脆弱,坚守与放弃,忠贞或背叛……80后这个语词在近两年比过去的许多年更加频繁被提起和探究,因为80后的人开始走出校门走上社会的舞台,社会这个空间开始出现80后的身影与表现,他们表现出与80前的人不同的特质,做出一些在这个仍旧由80前人占据主要角色的社会中看来违反陈规的事情,比如频繁跳槽、超前消费、自由婚恋观……可探讨的问题太多了,就80后的法律人与我们的法律理想谈谈我的一点看法。

法学界有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中国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的感受与认识来自于中国古代法与古代的司法体制,比如法即刑的观念,比如法官所承担的侦查的义务,比如无讼为贵的追求,但是,事实不仅限于此,法律执业者中持此观点的人并不少,或者说,法律执业者在自己的大脑中也许早已排除了语词与概念,但是在他的大脑后,有一种叫做潜意识的东西在顽强地支配着他的意念与行为。

首先,人们确实不再认为法仅指刑法,但是法即刑的观念通过另一种方式表现着它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天然强势,比如很多人认为民事审判是一种处理烦琐小事的活动,这种诉讼不值得一提,如因邻里斗殴而引起的诉争,邻里纠纷亦可能会并且事实上是经常会引起伤残,给当事人造成终身的不利影响,这种对人的深刻伤害对于社会而言并不比财富更为微薄,亦不比刑法中的生杀予夺更为轻巧,为何受到不屑,可见在人们心中刑法的地位比民法更为重要并不在于刑法多关乎人命,而在于,邻里间的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人们就会说,这种事还要“闹”到法院,且不说“闹”这个词本身就包含了贬义的文化心理,只说法院的职能本不就是人们解决纠纷的专门场所吗,为什么有了纠纷来法院反倒是一种不适当的行为呢,这从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悖论,但是,翻开古代法制史,你会发现,在中国古代,所谓的民法很多不在于处理民事主体的关系,更重要的在于国家的刑罚权要参与到其中,一个男子如果偷看了女子的手臂,不是这个女子以侵权为由起诉还是提起相关的刑事自诉而获得赔偿的问题,而是这个女子是选择砍掉自己的被偷窥的手臂还是选择嫁给这个男子的问题;人们之间相互斗殴,不是依过错赔偿的问题,而是依伤人者的身份与等级判断其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国人就会觉得,民事纠纷在司法机关外解决是一种和平而有收益的行为,在司法机关内解决是一种把自己置身到待定的国家处罚下的行为,这就如同,我们在感到害怕时就会将身体蜷起一样,我们将身体蜷起是因为,我们的祖先在洪荒时期就发现,我们占用的空间越小,注意到我们的人就越少,这样可以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到现在,这已经变成了我们在感到害怕时不假思索做出的一个动作。同样的道理,中国古代刑法的严酷给我们这个民族的文化基因上所带来的恐惧已经不是现代法律本身所能轻易消弭的。而对于不断寻求权利救济的人,连一些法律执业者都会指责这个人是神经病,当然,有的人会站在非常谨慎而同情的角度上,文明地将这种人的行为称为“因焦躁症诱发脑组织改变而引起的偏执行为”;而对于异常信赖司法的当事人,一些法律执业者除了感到肩负的厚望外,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这种人是“好讼者”,他们认为,在这个社会有比诉讼能更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一个人如果放弃了其他的救济方式而一味地寻求司法的救济,我们的一些司法执业者会认为这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人。中国人的近代化,似乎更多的体现在人们的衣着,在近代化的衣着下,掩映的是一个两千年前的古代人。对于我们到底是一个居中裁判者还是一个积极的调查者,我们对自己的界定仍不能明晰,对于案件的事实,有一种意念驱使我们探索它的原貌,在寻而不得的情况下,我们才会依据证据规则做出裁判。关于“无讼为贵”,这是我们在调解案件时比较频繁引用的一句话,也是法律执业者易与当事人达成共鸣的地方,同一种文化在不同的人之间发挥了程度有别但同样强大的作用。以上表述无褒贬之意,因为,人的意识与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他状况,而不是其所欲的东西。比如生活中,我们经常可见许多崇尚原生态、提倡环保的人士驾驭着耗费大量矿物质并制造环境污染的代步工具,这是他们无法选择的,或说这种行为是他们有限的选项中与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最好选择:严格的上下班时间,令人担忧的治安状况,繁重的工作任务与工作外任务都要求他们有一种有效率且富有安全性的代步工具。我想很多人都熟知最早引入中国的韩剧《澡堂老板家的男人们》,在这部剧中,晚辈们希望在炎热的夏日安装一部空调,祖父对此提出了严厉的训诫,意思是说,大自然既然安排了一年四个季节,就是要让人类去承受春之暖、夏之炎、秋之爽、冬之寒,所以,在夏季受热是顺应自然规律的表现,以此否决了晚辈们要求购买空调的请求。但是,数日后,祖父便自动废止了自己否决案的效力。因为,气候与人的居所与以前大为不同了,全球变暖的情况自不必说,水泥人居与曾经绿荫遮掩的非水泥结构建筑的抗热功能亦大为不同,并且,一部分人在夏季享受到的冬季的冷空气是以向其他空间排放更多的热空气为交换条件的,这样,不使用空调的人会承受加倍的热量,而这种热量是不堪承受的,这样就有另外的人开始使用空调,而这一现象又以上述方式加剧了另加多的使用空调的人。说到这就足够阐明我想说的话了,比如法官的调查事实的义务即是由当事人有限的举证能力所决定的,而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薄弱状况是由社会整体条件决定的。

所以,改变这种现状的力量,就必须有新的社会经济条件、新的民众与裁判者加入,80后的人首当其冲,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凡是能够有幸加入到司法队伍中的,都经过了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地专业训练,新的成长环境所决定的权利观念及法律观对于他们而言是理所应当的生活习惯,丰富的学习资源使得他们用很低的成本就能获取前一代历经摸索才能得到的法律知识,因此,他们可能在一些问题上做出与前一代法律人不同的裁决。但是,参与诉讼中的民众还远没有更替为80后的诉讼参与人,所以,新的裁判者自认为的更优越的追求公正地方式是不是正是老的诉求者所欲的,这也很难说。中国自清朝以来引入的便是西方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法律理论与法学教育上我们学的绝大多数只能是西洋人的东西,在有限的条件下,这是不能选择的,而80后的法律人又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人,他们受到的西方的理论与教育就更为繁茂,在庭审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当事人脱口而出“法官大人”这样的概念,这是一个在西方的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的词令,越是随意的行为越能体现行为背后的真谛,因为所谓的随意并不是真的任意选择的结果,而是行为被社会条件塑造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社会使得很多人都“随意”出一个高度相似的行为,这就是同一种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可能是文化,上述情形,便是西方的法律文化在起作用。所以,我考虑的是,如果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形,一个受到西方法律文化影响的80后法官审理80前民众的案件,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这可能是80后法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我想,本土的文化对于80后而言还是相当重要的,而获知本土资源的方式应当是认真地调研与深入到民众生活中才能获取的,当然,现在的本土资源或许已经不是千年前的状况,但也不然,一切都要求我们深入地参与到生活实践中去。

转摘微信公众号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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