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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种植罂粟被判刑
赵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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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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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病疼痛难忍,听信他人传言而种植罂粟,岂料病痛未解除,却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江苏省东海县某村农妇翟某被该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0多岁的翟某因患病,经常疼痛难忍,听信他人说吃罂粟果实可以减轻疼痛,便于2013年秋在东海县某村其家院内种植罂粟,201468上午,东海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赶到现场,在翟某家中查获已收获的疑似罂粟植株528棵,疑似罂粟果实564个。经鉴定,送检的528株可疑罂粟植物及564个可疑罂粟果实中均检见可待因、吗啡以及那可汀成分。遂案发。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定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使用,均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摘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作者关立新 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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