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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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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的自诉案件还能再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1-09-27
问:我丈夫任村干部多年。2004年10月至12月,在村委员门口、我家门口及村里的主要街道,相继出现4张诽谤我丈夫贪污公款、嫖娼及与村委会一名女干部之间关系暧昧等问题的大字报。看到这些大字报后,我因一时不解与丈夫闹起了离婚,正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儿子得知情况后,不但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还曾一度产生轻生的念头。后经人举报,我们得知这些大字报是村民蓝某为发泄私愤,故意编造事实以毁坏我丈夫的名声。今年1月,我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进行调解时,我丈夫接受了蓝某的赔礼道歉,在接受了蓝某的1500元精神损失费后,与蓝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我和儿子对该调解协议不满意,要求丈夫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蓝某的刑事责任。在我和儿子的强烈要求下,丈夫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但法院的同志却说我丈夫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丈夫还能再提起诉要求追究蓝某的刑事责任吗?

答:根据信中所述情况,你丈夫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结合信中所述情况,你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已经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你丈夫现在不能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要求追究蓝某的刑事责任。



来源:[ 2005年《民主与法制》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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