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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种毒品犯罪如何量刑
周桂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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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24年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多种毒品的情况越来越多,且新型毒品、成分混合型毒品也不断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侦查机关一般只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做了毒品含量鉴定,其他毒品案件中,毒品检测只有成分鉴定,混合型毒品没有确定不同毒品比例,因此造成审判中在针对此类案件时考虑毒品数量量刑难以把握。

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更能做到罚当其罪,真正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综上,被告人在对涉及多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且其中还包含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在考虑毒品数量量刑时,首先,考虑危害性大(包括毒品和数量)并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规定的毒品;其次,其他毒品具备折算条件的,折算成一种毒品时进行折算累加;再次,对混合毒品按所含成分或比例确定毒品种类;最后,结合全案毒品数量情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具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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