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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楼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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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爱情•房产
更新时间:2011-09-25
自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后,各大论坛和网站上顿时炸开锅,各种评论莫衷一是,其中争论最大的是关于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如此争论不休反映了其背后严峻的社会现状,众所周知,近些年物价上涨迅速,而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 一路飙升的房价,不仅一线城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二三线城市房价也平步青云。热播的《蜗居》、《裸婚时代》等备受追捧,正反映了当今年轻人对高房价的无奈。高房价让刚打拼的年轻人望尘莫及,因此大多数买房者都是由父母花费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并按揭付款,由婚后夫妻共同分期还贷。此种情况,导致离婚时的房产处理格外麻烦,也是离婚案件中争论最多的问题。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许多观点认为将会导致大多女性择偶观的改变,嫁富二代不如潜力股,万一感情不好离婚了,房子车子还是男方的,自己什么都没有,不如嫁个情投意合的,两人一起奋斗买房买车,这样婚变率低,财产也更有保障。持此观点的女性不在少数,也有人出招说女性以是否生育来要求男性将自己名字加入房产登记名下,还有出招说女性最好别结婚,想要孩子就自己去医院人工受精,一时众说纷纭。
下面就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二)(三),就关于婚姻房产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离婚时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双方按揭还款,不动产登记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贷款属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若夫妻有共同按揭还款的按上述2进行处理。4、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不区分婚前婚后。
综上所述,房屋最终判给谁,主要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其他的视情况而定,或适当补偿,或不予补偿。这些规定引起各种是非评定,然而,笔者认为,不管该司法解释过于现实也好,不够有人情味也好,颁布出来后就要开始按照此规定进行实施,由于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短期内不会做出新的变更。温家宝总理曾说过,既要做仰望星空的人,也要做脚踏实地的人。一番不满或怨愤发泄之后,每个人都该冷静的思索自己应该如何做,如何在现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处理好自己的事情。
现给女性朋友提出一些建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上虽然对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做出如上规定,但是在我国,夫妻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归属,排除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有条件的女方也可以和男方一起买房,或通过参与按揭付款而要求将自己名字登记于房产证上,就可在离婚时使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实,现在结婚为了买房纠结,离婚为了房产争斗,已是婚姻的悲哀。婚姻当以爱情为基础,离婚率如今日渐增长,与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有关,尤其是闪婚开始流行的年代,青年男女心气浮躁,重视物质而轻感情,容易移情别恋,导致婚姻无保障。如果夫妻双方互敬互爱,白头偕老,就不会存在离婚时的那些纠纷,也就不用担心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了。因此,夫妻双方应想着如何守住自己的婚姻,而不是想着如何在离婚时争夺房产,毕竟房产不是幸福的最终归属。

房修楼律师,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法律实务经验丰富,与《现代快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合作,详见网站:www.sq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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