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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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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5-01-14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作者:王振 单位: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当劳动合同解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发生的纠纷。

那么,是否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不是的!劳动合同法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明确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支付以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克扣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强迫劳动、违章指挥等过错情形。当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时,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主动要求解除,也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劳资双方都不具备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要求,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在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哪一方先提出解除要求。用人单位先提出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先提出的,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在以下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也有权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关于经济裁员的规定,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经济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裁员。用人单位因经济裁员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要注意的是,经济裁员必须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进行,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以原条件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同意续订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虽然同意续订合同,但降低原条件续订,而员工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因为该两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说明,如王某在甲公司工作了五年又七个月,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则五年应当支付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七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故甲公司共计应当向王某支付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限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员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市级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可以不按员工实际月工资标准计算。如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则按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员工实际工作超过十二年,无论其实际工作年限是多少,其经济补偿的支付最多计付十二个月。

3.“月工资”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员工的工资每月可能会有合理浮动,计付经济补偿金时其“月工资”的计算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员工实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其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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