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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赏律师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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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金钱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5-01-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如果离婚,提出离婚一方要补偿对方若干经济损失。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根据协议要求对方补偿其经济损失。此种金钱给付条款的效力应当在婚姻法的范畴内考虑。无论是将金钱给付作为离婚的条件,还是作为离婚的后果,约定在离婚的同时给付金钱,均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妨碍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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