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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赏律师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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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更新时间:2015-01-12
普通抢劫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应当是截止到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之后,抢劫当场所持续的时间;抢劫罪既遂标准是人身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其他情节加重的,应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作为认定加重抢劫既遂的标准。转化型抢劫从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其社会危害性不会大于普通抢劫罪,应当参照普通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来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主张:(1)在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不论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均应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至于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的时间,应截止到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之后,抢劫当场所持续的时间,而不是盗窃、抢夺等先行行为的时间。(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物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程度应当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3)对于加重抢劫的既遂问题,应当区分情节加重与结果加重分别予以解决。其中结果加重,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其他情节加重的,应以基本抢劫犯罪的既遂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即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作为认定情节加重的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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