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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薇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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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更新时间:2007-06-12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解析: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认为,近些年来,房地产业与银行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不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要与银行打交道,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订立担保贷款合同是是银行放贷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买受人购房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实践当中,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约定,买受人以按揭贷款作为其首付房款之外的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签订,结合普通购房者的履行能力,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即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有鉴于此,本条规定赋予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条文提醒:在商品房买卖实务中,屡屡出现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由于某种原因,按揭贷款申请失败,而出卖人却要求买受人继续将购房余款付清,否则其首付款不予退还的情形。如果房屋买受人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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