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刑事诈骗罪拘留看守所会见
刘俊晓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85人
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以下行为: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或者翻供;
()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
()携带任何非执业人员(实习人员除外)参加会见;
()将手机等能与外界通讯的工具交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看守所发现律师的会见行为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或者警告,直至终止律师的该次会见,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犯罪嫌疑人关押白云区看守所委托律师会见
0人浏览
红山黄埔看守所刑事会见咨询
2人浏览
上社天河看守所刑事会见咨询
4人浏览
南洲海珠看守所刑事会见咨询
0人浏览
狮岭花都看守所刑事会见咨询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