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或者翻供;
(二)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
(三)携带任何非执业人员(实习人员除外)参加会见;
(四)将手机等能与外界通讯的工具交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
(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看守所发现律师的会见行为存在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或者警告,直至终止律师的该次会见,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