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律师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内容包括:
(一)解释、说明刑事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在场的侦查人员不得限制、干涉律师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上述情况。
第十七条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诱导、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辩解或者翻供;
(二)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传递任何信件、钱物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信息;
(三)携带任何非执业人员(实习人员除外)参加会见;
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可协助执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习人员参加会见,应当向看守所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提供与律师同为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执业机构实习,并已申领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人员。
在法定对外办公工作时间段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因特殊情况,律师需要在节假日或者在法定对外办公工作时间段以外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看守所值班领导批准。
律师不得会见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含本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实施会见。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