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不要赔偿?日前,宜兴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帮忙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车主和代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王某是好朋友,2012年11月的一天,王某要参加一场聚会,考虑到席间肯定少不了喝酒,就事先通知张某帮忙开车接送自己。张某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他开着王某的轿车行驶到一路口时,不慎与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致唐某受伤。事后,唐某将肇事的张某、车主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结合事故认定书,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代驾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运行目的还是受王某指示的,王某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因此车主王某同样不能逃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对超出保险公司理赔外的1万余元,由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法官点评:
张某出于友情无偿帮忙开车,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被帮工人,系代驾活动的受益人,故本案应当由张某、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