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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春兰律师
四川-广安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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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购房风险大
更新时间:2015-01-06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登记后所取得的产权证明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因此,尽管实际上出资人购买了房屋,但由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的名字并非自己,那么一旦名义上的购房人否认这种事实,且不配合房产过户,那么实际购房人如果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那么很可能就得将自己实际出资的房产拱手让人。
退一步讲,假如我们在主张房屋产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债权,但也有可能遭遇血本无归的风险。原因在于,名义上的买房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转卖、抵押(取得权属证书的),得到的款项可能投资,可能消费,也可能隐匿,而实际投资人又不能向房屋的购买者主张权利,因为他们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而民法又是保护这些善意第三人的。这样我们的风险就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当然,最危险的就是出于人情等方面的顾虑,连付款的任何证据都未保留,一旦发生纠纷,你就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了。
鉴于风险的存在,我们认为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免因小失大。但各人情况毕竟不同,如果确非得已的话,也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是尽量选择可靠的、信誉好的人,对陌生的、不太熟悉的人宁可放弃;二是双方要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的归属及产权过户的时间;三是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首付款及归还的银行的按揭,能从自己户头支付的最好从自己的户头支付。有困难的,最低限度也得要求名义上的买房人打收到房款的收条。这样的话,即使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再凭生效的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在房屋产权主张不成的情况下,也要最低限度的确保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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