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金和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6
好评人数
11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知识产权法院地址
更新时间:2015-01-06


据介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拟于1216日前后挂牌成立并正式对外办公,办公地址在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暂时与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合用办公大楼。

在我国传统商标实践中,混淆可能性是内化于相似性概念之中的,只有将混淆可能性从相似性概念中剥离出来,才能使得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在解释上符合逻辑。具体言之,无论是商标近似还是商品类似,其概念中不能再包含混淆可能性,而只能根据与这些概念相关的要素来加以界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或者发音近似;商品类似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接近,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除概念界定之外,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相似性的程度。由于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基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相似性成为商标侵权判断的基础和前提,成为商标侵权判断的第一步,必须设定一个恰当的相似性程度,既能够充分发挥相似性简化商标侵权判断的功能,同时又不至于使那些相似性程度较低但结合其他因素却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侵权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文认为,由于已经有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最终限定条件,相似性标准可以略微低一些,从而既可以将那些明显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排除出去,简化商标侵权判断,同时又通过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使用行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