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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雄辉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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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5-01-04

.交强险的定义。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交强险设立的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20063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交强险自200671日实施,根据配套措施的完善最终于200771日普遍推行。

.交强险实施的意义和社会效益。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与一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交强险有着如下特征:1.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2.实行分项责任限额,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3.保障范围宽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实行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

交强险制度不仅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相应保障,也有利于减轻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了交强险的社会管理的功能,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具体情况。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交强险存在不分项赔偿与分项赔偿的不同判决。

交强险实施以后,各省市法院存在不分项与分项的不同判决。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曾在2012714日前实行不分项赔偿的判决,即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不分项计算,在122000元的范围内一律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曾经实行不分项判决的还有:山东、陕西、浙江等省。

而另一些省份则实行分项判决,即按照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法。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不分项赔偿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是最容易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肇事车主可能会由于损害赔偿使本人及家庭蒙受巨大的财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其难以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金,会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又会严重影响受害者家庭的生活状况。而不分项赔偿最大程度保护了受害人权益有利于肇事车主和受害人双方家庭稳定,如果只在限额内赔付,交强险就失去原本设立初衷。
.分项赔偿的不合理及局限性。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分项赔偿有违交强险立法之本意。尤其是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太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实行不盈不亏原则。而分项赔偿主要保障了保险公司利益,使保险公司始终处于有利地位,能够确保在最小范围内进行赔偿,即不公平也不合理。

实施分项原则时,将会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肇事者拒绝赔付或者无能力赔付而无法及时得到维护。比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医疗费可能高达几万元甚至更多,但如果实施分项赔偿,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赔偿限额内支付一万元即可,而剩余的医疗费用将由受害者自己承担,受害人的利益实际上无法得到保护。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过低,同时也加重了肇事车主的负担,有些车主就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就举债度日甚至家破人亡。

.建议取消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实行不分项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该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不分项判决能使受害人在医疗和财产方面得到保障,最大化的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在此,为了还原立法本意,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建议取消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实行不分项赔偿。

具体建议如下:

1.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全国赔偿标准得

到统一。

2.取消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种限额规定,直接规定122000元的赔偿标准。

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的提高,受害人的损失经常远超过总额122000元的不分项赔偿标准,可在增加保险费用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4.以每一受害人为责任限额计算单位,而不是以每一保险车辆为单位计算单位,避免出现一车造成多人伤亡时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

5.统一农村人口,城市人口死亡伤残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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