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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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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包吃包住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5-01-04
杨某于2014年3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包吃包住,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0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月工资为15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杨某在公司工作了近2个月。2014年4月28日,公司以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杨某认为,在公司工作2个月来,任劳任怨,辛辛苦苦,公司支付的试用期工资太低了。公司则认为,约定了包吃包住应从工资中扣出这部分费用。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这2个月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蒙阴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本案中,公司以包吃包住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是违法的。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支付给杨某2个月的工资差额。

转摘微信公众号“常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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