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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5-01-04

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李**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作者和出版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出版者对作品署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案情】原告马xx在翻译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自1987年至2013年,马xx翻译了《船讯》、《绿野仙踪》、《哈利·波特》系列(合译)等几十部世界成人文学及儿童文学名著,并公开出版发行。2006年5月30日,马xx被评选为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第三届金译作家。

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被告xxx出版社与北京xxxx书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捣蛋鬼日记》、《男孩彭罗德的烦恼》等13本外国儿童文学翻译作品分别签订了13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xx公司授予xxx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利。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xx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xx编译”。

被告世纪xx公司、被告xx网公司分别销售了上述图书的一部分。

xxx出版社在诉讼中提供了xxx公司、孙x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具的说明,称孙xxx是xxx公司编译部负责人,笔名马xx。

马xx认为xxx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xxx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要求xx网公司和世纪xx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xxx出版社认为,马xx的姓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马xx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其与马xx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马xx是xxx公司涉案图书编译人员孙xx的笔名,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马xx与马xxx并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审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xx与新xx出版社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马xx的姓名已经成为其翻译作品的来源标识,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马xx的姓名或与之近似的姓名误导读者。涉案图书所署名的“马爱侬xx”与“马爱x”读音相同,足以使读者误以为是马爱x所翻译,显然属于仿冒马爱x姓名的图书。xxx出版社未对涉案图书的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具有放任在涉案图书上署名“马xx编译”从而利用马爱xx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正当地增加涉案图书销量,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对马xx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马xx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仿冒行为对涉案图书销售的影响、xxx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xx出版社赔偿马xx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xx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xx网公司和世纪xx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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