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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比赛主办方就获奖作品是否侵权负较高注意义务
更新时间:2015-01-04

摄影比赛主办方就获奖作品是否侵权负较高注意义务

作者:许根华 郭 杰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数码照片类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应以数码照片的技术参数为起点与核心,审查原告的摄影设备、摄影情景等是否与技术参数相一致。

赛事主办方对侵权作品进行颁奖公布、巡展、印刷成册等行为,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应当停止侵权。

在获奖作品数量有限、原始照片容易提供、审查人员具有专业性、获奖作品使用范围较广且未支付使用费等事实要素下,赛事主办方对参赛作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第三人提交的参赛照片具有明显修改痕迹且不能提供原始照片的情况下,赛事主办方仍将该照片评为获奖作品并广为传播使用,显然未善尽该注意义务的,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原告系《转山路上的小女孩》照片的摄影者。三被告作为摄影大赛主办方,在“新浪网”旅游频道发布了“2011‘我的香格里拉’摄影大赛活动介绍”,活动初选评出50个入围作品,再从入围作品中评出获奖作品,参赛者需提交原创作品,并同意主办方将获奖作品以任何方式公布和使用。第三人从“POCO”网站下载了涉案照片,取名“无邪的眸”后提交参赛,获得入围奖,被告要求第三人提供原始数码照片,第三人提交了技术参数信息中载有有“软件Adobe Photoshop CS3 Windows”字样的照片。其后,在摄影比赛主办方官网的获奖公告中公布了署名第三人的《无邪的眸》摄影照片获得入围奖,该照片又被收录到《获奖作品选》及《摄影大赛宣传片》中出版发行,并自2012年3月起在上海、广州的香格里拉酒店展出。经比对,该《无邪的眸》照片系原告《转山路上的小女孩》中小女孩面部特写图像部分。原告认为,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三被告主办摄影大赛,将侵权照片评为获奖作品,并广为传播,侵害了原告著作权,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审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摄影设备、系列照片及涉案照片在“poco网”网站上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摄影照片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大赛活动中将涉案作品作为入围作品予以发布,并使用照片进行酒店巡展、将照片制作在影集及宣传片中发行及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复制权及发行权。被告主办摄影大赛,对获奖作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涉案照片的格式明显不对,且技术参数信息中清晰标有数字修图软件的内容,被告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就能判定该照片是复制品,但却未予注意,显属疏于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照片被冒用署名、公开传播等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决:确认原告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细内容见《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转摘微信公众号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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