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微山县××镇××村北堤西路×号,电话×
被告:朱××,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区皇营工业园西一排8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子朱××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朱云来抚养费800元至18岁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朱××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2009年5月育有一子朱××。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多次动手打过原告,原告找当地村委会和镇妇联协调无果。鉴于此,自2014年3月原告带着朱××从被告处搬了出来,同被告分居。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矛盾激化,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已经没有必要维持不幸的婚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法院
具状人:陈×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