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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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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
更新时间:2014-12-30

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例如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债权人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例外再法律上主要是下面几种情况:

1, 债务人所欠国家税款。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优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2, 特定情况下未清偿职工的债权将优担保物权。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人在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偿、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3,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影响。

4, 建筑物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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