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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速算表(当事人交纳)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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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

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

执行费

无标的

50

30

50-500

(本院暂收500元)

不满0.1万元

50

30

50

0.1万元~1万元

50

*0.01+20

1万元~10万元

*0.025-200

*0.015-100

10万元~20万元

*0.02+300

*0.005+520

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

*0.01+2400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

5000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

5000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

5000

*0.005+27400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

5000

*0.001+67400

超过2000万元

*0.005+41800

5000

1、离婚案件50~300元(本院暂收300元),财产超过20万的,超出部分按照0.5%交纳;

2、其他人格权案件100~500元(本院暂收500元),涉及赔偿金额超出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出1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10元,非财产案件、不成立的管辖异议案件50~100元(本院暂收100元),无争议

金额的知识产权案件500~1000元(本院暂收1000元);

4、行政案件50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5、公示催告案件100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400元,支付令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3交纳;

6、破产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的1/2比例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调解案件、撤诉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反诉后合并审理案件,减半收费;

8、对财产案件上诉案件、需交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的请求数额交费;

9、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执行、破产案件不预收诉讼费,分别待判决、执行、清算后收取。

10、本表所列各项收费标准详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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