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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怎么判刑?
更新时间:2014-12-23


三天偷六包水泥案 被告人被判盗窃罪

钱某连续三天在同一地点窃取同一被害人六包水泥是否构成“多次盗窃”,而被认定犯盗窃罪呢?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法周刊623刊发《三天偷六包水泥 罪还是非罪》进行过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段某经营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岭家村太阳红浴室,其于20142月购买10袋“麋鹿”牌复合水泥自用,后将剩余8袋水泥堆放在该浴室大门外南侧。

被告人钱某分别于2014320时许、同月30时许、同月40时许,至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岭家村太阳红浴室门口,窃得被害人段某堆放在该浴室门口的“麋鹿” 牌复合水泥各2袋,合计6袋。经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6袋“麋鹿” 牌复合水泥价值人民币102元。

2014350时许,被告人钱某再次至该浴室门口,准备盗窃剩余2袋“麋鹿” 牌复合水泥时,被被害人段某的家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告人家中扣押的6袋“麋鹿”牌复合水泥已发还给被害人段某。

另查明,20083月,被告人钱某因盗窃他人自行车未遂,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钱某对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围绕盗窃的次数、罪与非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先后3次盗取同一地点、同一被害人水泥,每次盗窃在时间上不具有继续性,并不是一个犯罪行为的继续状态,同时每次的盗窃行为都是独立且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虽然被告人窃取的数额较小,但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认为,当时由于所骑电动车太小,踏板上一次只能放两袋水泥,才分4次偷的。同时所偷的6包水泥价值102元,也达不到盗窃罪量刑起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分3次从被害人段某处窃得水泥6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 “多次盗窃”。

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窃取的财物价值较小,放置于开放的空间,属于同一被害人段某所有,案发后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钱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作者:孙素华 代西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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