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更新时间:2011-09-20
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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