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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键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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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更新时间:2014-12-23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影响,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出以下四项特点:(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著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

在新形势下,这类诉讼都呈现出那些特点呢?

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著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人群:企业员工;在与企业的经济交往中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或个人。

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内涵,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知,商业秘密的外延绝不仅仅上述所列举的相关信息,一切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权利人在主张权利保护时进行明确指出其秘密点,并予以举证说明,否则,则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总的来说,基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使得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即使侵权行为完成,侵权人也是在隐蔽条件下,或将商业秘密改装上阵,进行使用。至于商业秘密本身,往往仍然处于各自的保护中,并未公开,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发现。

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今的商业秘密呈现出电子化、无纸化方向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也更是变得更加多样化。如高科技的窃取技术、黑客等等,都是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日趋隐蔽化,难以被权利人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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