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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增高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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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前死亡,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如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
更新时间:2014-12-16

案件情况:上海市黄浦区同福里街坊地块南京西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于201310月被征收,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前已经死亡,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该房屋内有应某、张某、宋某三个人的户口,应某系已故承租人的大女儿的女儿,张某系已故承租人的小女儿的女儿,宋某系张某的儿子。3人均多年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系争房屋多年处于出租状态。应某为系争房屋的户主,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与应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转而与张某协商并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取得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包括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装饰装修补偿、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权证建筑面积补贴、搬迁费、家用设施补贴、速签奖励费、计息补贴、风貌保护区补贴、搭建面积补贴、签约比例奖、集中签约奖、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合计金额200多万元(含3套房屋及现金补偿)。因应某与张某就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应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方面:

1、张某在1994年享受过拆迁安置,在本案中是否能再次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原告代理人调取了1994年张某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过拆迁安置的证据。该证据证明,在1994年张某的父母与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应安置人口为张某父母及张某3人。其中张某作为独生子女照顾居住面积4平方米。安置了徐汇区丰谷路的房屋一套及部分现金。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在本市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依法不能再次在本案中享受房屋征收利益。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享受拆迁安置是在2003年之前,黄浦区一般的操作实践是2003年之前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不影响二次拆迁。

2、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次房屋征收是按照面积计算,即“数砖头”的方式,不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不能按照人口数量分配,结合张某享受过拆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由原告与两被告均分。被告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人口数量均分。

法院判决: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享有均等权利。

陈增高律师点评: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中,涉及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前已经死亡,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以及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能否再次享受房屋征收利益等问题上的判决思路。当然,基于个案的情况不同,如房屋征收时是否享受托底保障及哪些人作为托底保障对象,当事人是否实际居住,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当事人曾经享受拆迁安置的时间和补偿金额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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