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某某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健公司")的委托,指派温祖发律师就贵司与某某健公司所签订的退款协议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司如下:
年 月 日,贵司与某某健签订《某某服务型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其中第一款第4条约定“若在合同期间内乙方不能达到20万销售,乙方需要退还甲方6万*(20-实际销售额(万元))/20的款”。现贵司未按约定完成销售任务,需退还甲方 元。
本律师认为,双方所达成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须严格遵照履行。贵司却置商业信用于不顾、法律规定之若罔,公然违约,拒不退还某某健退货款项,严重损害某某健合法利益。
有鉴于此,本律师特此函告贵司:
第一,履行双方所签之退款文件,于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退还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元整(28600元)。
第二,如贵司未能在函告日期之内向某某健足额退还应退款项,本律师将随时代理某某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以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贵司如能在函告日期内如约履行,某某健将放弃贵司应退款项之利息及其他造成某某健的损失;如进入诉讼阶段,贵司必将承担诉讼之不利后果(本金、利息、诉讼费、商业信用丧失等多项损失)。
专此函告,务请贵司审慎对待。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三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