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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刑事诉讼
更新时间:2014-12-11

广州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刑事诉讼

新《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以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和刑事处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突破之处,在于规定权利人不仅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而且包括被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与TRIPs的“合法控制人”概念在原则上开始趋向一致。

《刑法》对有关商业秘密犯罪采用的立法技术,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有的侵权行为,重述一遍,然后规定其中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这样的规定,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人、第七章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就连所谓明知或应知是他人商业秘密,但仍然被动接受、使用的人,如果后果严重,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与其他国家相比,上述规定属于保护力度非常大的类型。在实践中,单位招聘带项目跳槽者的,购买或接受来路不明技术的,单位决策人士应对上述刑法规定有足够的重视和警惕。我国刑法对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实行双罚制,即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主管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单位决策人士就有可能坐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4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1222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规定: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两个解释,导致在实践当中,被告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服务的经营额,达到50万的,就可构成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营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看起来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对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实际上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作了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说明只有人身损害的损失、被毁的有形财产,才可得到附带赔偿;而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二、时效、管辖与上诉

1、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分别确定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口寸效分别是5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和10年(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管辖

(1)级别管辖: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上诉、抗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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