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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不包料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更新时间:2014-12-07

包工不包料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案例介绍:2009年9月19日,被告李某某承建设被告刘某某的房屋。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施工人员、器械、设备由李某某选择和提供。

2009年10月11日,李某某雇佣薛某某浇筑该房屋一楼的水泥柱,日工资为60元。薛某某要求承揽人先搭建脚手架,承揽人指示其直接站在墙上浇筑,薛某某遂按其要求,使用李某某提供的工具开始工作,当薛某某站在墙上手拿绳子拉水泥桶到墙上的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薛某某因惯性失去平衡从墙上摔到地上,导致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脊椎骨折,构成一级伤残。

[审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受害人与承揽人的口头合同内容,受害人薛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受害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劣质工具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某赔偿薛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66306元。

[评 析]

一、雇佣与承揽的概念辨析

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而承揽关系则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从以上概念分析中,不难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一下区别: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本案应定为雇佣关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薛某某与李某某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薛某某听从李某某的指挥和安排;第二,薛某某的工钱从李某某处那取,且按工时计算;第三,薛某某交付是劳动过程,并非是劳动成果;第四、劳动工具由李某某提供。转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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