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郎莉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486人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应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传销罪的界定及立案标准
0人浏览
未规定还款期限的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期间问题
0人浏览
不服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处理
0人浏览
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