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张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为王某建房,双方口头约定了由张某为王某包工包料建房四间,王某前期先支付70000元,其余费用40000元待房屋建成后再由王某支付给张某,张某在建房工程中,偷工减料,使用废旧建材,房屋建到一半,就停止施工违反约定,要求王某支付其余40000元费用,王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同时要求张某退还建房款7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了相关有资质的单位,对已经建成的房屋部分的造价进行了评估,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王某28614元,双方之间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3条、第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