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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婵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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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中的双倍工资问题
更新时间:2014-12-04

一、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合同的前一日

(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三)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点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次日

2. 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点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

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主张权利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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