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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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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看守所会见
更新时间:2014-12-03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办理该案的机关准许。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证件及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依照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

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当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等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第三十二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证件及材料:

1、律师执业证;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第三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三十四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借押在国家安全机关羁押场所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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