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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秋果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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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已明确,用工单位要重视
更新时间:2014-11-30

近几年来,职工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伤亡事件逐年上升,由此引起的争讼频频发生,部分争讼发生在职工、职工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讼重点是“工伤认定问题”,是否为“上下班途中”又是能否认定工伤的重中之重。为了规范认定标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势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同时公布了一起真实案例,例举了一些情形,对于认定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能够起到帮助大家理解的效果。

一、《新规》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新规》对上下班途中的明确,相对明确之前,大家意识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伤

的范围扩大了。

二、公布了帮助理解“合理时间”的一起真实案例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12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12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上诉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但需要提醒大家,2006年度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情形,没有事故责任限制;而《条例》于20101220日修改并于次年元旦实施后,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情形,限定了伤亡职工的事故责任。目前再发生上述类似案件,要看伤亡职工是否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认定工伤,不可机械的参照上述案例草率论断。

三、例举了帮助理解“合理路线”的典型情形。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赵大光庭长的这番讲话,形象的阐释了认定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范围的方法,他说明了下班途中顺路买菜的路线是合理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但上下班顺道买菜途中出意外受伤是否算工伤,还要看是否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全部法定条件,比如发生了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就不应算工伤。

值此,上下班途中明确了,认定工伤的范围扩大了,工伤职工的权益更加有了保障。作为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务必要提高工伤保险意识,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焦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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