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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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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赔偿精神损失及离婚补偿
更新时间:2014-11-29

年过半百的父亲出轨后不回家,还起诉母亲要求离婚。子女们为了帮助母亲在离婚时获得赔偿,彻夜蹲守拍摄了父亲婚外情的证据。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已终审判决双方离婚,并由有过错的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婚姻损害赔偿及5万元家庭付出补偿。

据介绍,范某和李女士结婚30多年,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约两年前,范某在外面唱歌、跳广场舞时认识了女子单某,单某早年丧偶,两人日久生情,并发展成同居关系。范某从此不回家,与李女士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今年,范某起诉李女士要求离婚。他称自己和李女士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特别是近年来日益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提出,范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当给付她这个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此外,她对家庭尽了主要义务,范某应当给付她家务补偿款10万元。范某则否认自己出轨,不同意赔偿李女士。

我国法律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此类案件多涉及个人隐私,致使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当事人往往因证据不足不能获得此项赔付。

范某的子女一直不满父亲的行为,为了帮助母亲获取有力的证据,他们曾在范某与单某同居处所门外彻夜蹲守。次日早上6时许,他们进入房间,看到了范某和单某同居的现场,并拍摄了相关录像作为父亲婚外情的证据当庭提交。

在质证时,范某辩称他到单某处是为了借唱片,但是他未能就彻夜未归的事实以及同居场所有其个人物品作出合理说明。

此外,双方女儿出具证言,称母亲在家庭责任承担方面付出的较多,父亲付出的较少。

通州法院核查了录像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后,认定范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范某给付李女士婚姻损害赔偿款5万元。此外,李女士对家庭的付出较多,范某对家庭的付出较少,法院判决范某再补偿李女士5万元。

范某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律师点评:离婚的精神赔偿其实数额不大,主要是可以让对方少分财产。同时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影响收入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可以是金钱或住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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