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手纪
韩莉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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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律师手记前言: 作为一名年轻的执业律师,从拿到司法职业证书的那一刻起,就与这个年轻的行业结下了一生的缘分.从业几年来,历数自己办理过的各类案件,感慨颇多,既有对当事人因为无知、不懂法而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机会的惋惜,也有对部分法官徇私枉法裁判的愤怒和无奈,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我愿意更多的老百姓能通过律师手记规避一些自己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您看了之后会对您的生活有所启发. 律师手记一:如果他这样做,也许是另外一个结果。。。。(遭遇交通事故,你该怎么办?) 2005年9月1日,晴 今天是小妹上大学报道的日子,一大早,我就陪着她到理工大学报道.中午时分,终于办完了各种手续,到最后一项体检了,我让她自己去医院,我则跑到外面的小餐馆订饭,刚订完菜,手机铃生就响了起来,我一看是所里的电话,心想又来麻烦事了 “韩律师,你在哪?” “我在外面,刚要完菜,还没吃,有事吗?领导?” “你到所里来一趟,这有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当事人挺着急的 。” “想必不会又是人命案子吧?这么着急,饭也不让人吃萧挺”我匆匆给妹妹打了电话就赶紧来到了所里.一出电梯,看见所里坐着几个农民工打扮的人.一进门,领导跟他们介绍:“这是我们所的韩律师,擅长办理交通事故的案子,你们把情况直接跟她介绍吧!”我坐定后,其中一个操外地口音的30多岁的男子开始跟我说起昨天下午发生的事情 “下午5点多钟,我跟我媳妇去看我媳妇的爸妈,回来的时候让出租车给刮了,我媳妇死了”我突然想起前两天报纸上刊登过的的一条肇事车撞人后逃跑了的消息,(律师提醒:肇事后千万不要逃逸,否则的话有可能构成犯罪附: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叫***吗?你的妻子叫***?” “对!是我!是我!你知道这个事?” “我已经看过报纸的报道了,肇事的出租车找着了吗?” “找着了,下午事故处让我们去一趟,我们什么也不懂,又是外地人,” 我们想找个律师帮我们办下面的事”我当机立断,接了这个案子,并通知他们下午来所里办手续. 2005年9月1日下午2点,事故处 我找到办理该案的警官,姓王,王警官简要的跟我介绍了一下情况,通过他的介绍,我开始觉得这个案子并不像***说的那样简单,王警官说:”事发当晚,我们根据***提供的车牌号查找到该车,这是一辆外县的出租车,我们连夜驱车赶到外县,将车拖回,并询问了肇事司机出事的经过,司机说他并没有刮蹭三轮车,是三轮车自己翻的车,跟他的车没有关系,他下车看看大家都在抢救那个女的,自己又没有碰着她,跟自己没有关系,就开车走了” (案情出现了重大的分歧:到底出租车有没有刮蹭三轮车?如果真像出租车司机所说的是三轮车自己翻倒致死者身亡,那事故的责任认定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现在的焦点问题完全集中到有没有刮蹭的问题上?在我思考的瞬间,王警官接着说: “我们已经委托市检察院做痕检鉴定了,结果这两天就能出来,你们等等吧!” 为了详细的了解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经过,从事故处出来,我让高新社带我来到了出事现场:这是国道延伸出的部分路段,位于城乡结合处,鲜有交警指挥交通,平时来往车辆很多,***一边跟我描述当时的情况一边用手比划车的位置和方向. “你是由北向南行驶吗?” “是啊,我已经很靠马路的右侧了” “那辆出租车跟你是同方向行驶吗?” “是啊,出租车突然从我的后面开上来,又突然向左拐弯,车尾巴刮了我的前车灯和车把,我向右转车把,车就翻了” “董做在你的后斗里,她是怎么摔到地上的?身上什么地方有伤?伤到了哪里?” “她身上没有伤,就是脑袋上太阳穴摔青了,也没有流血” “出事后,是谁先动的现场?你报警了吗?”(律师提醒:出了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护现场,需要抢救伤员的,要标明事故车辆出事时的位置, 最好是拦截过往的车辆送伤员去医院,避免现场的变动,以免因原始现场变动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认定事实和责任!附:第四十五条: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我摔到后,爬了起来,出租车也停了,周围的人说救人要紧,我也只想着赶紧抢救我媳妇,就把她抱到三轮车上,出租车看我正忙呼,就开车跑了.”(加法规)先变动原始现场 “你记的车牌号吗?” “我只想着抢救我媳妇,根本就没顾上记车牌号,是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他在一张报纸的角上给我记下了车牌号”说着高新社从兜里掏出一张皱吧吧的报纸,上面确实歪歪扭扭的写着几个数字,要想弄清事实就必须找到这个目击证人(律师提醒:出事后如果有现场目击证人的,一定要记住他们的姓名和电话,即使情况非常紧急,这也是你必须要做的,防止将来事情一旦发生变化,你有现场证人给你作证,这一点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05年9月3日,周六上午 没有休息,上午,我登车来到死者父母的住处,跟我想象的差不多,这是靠近城郊的一个小区旁用石棉瓦及砖头碓砌起来的简易的一个院子,里面堆着一些他们用以维持生计的被城市人丢弃的空矿泉水瓶子和纸盒,院子里的晾衣绳上挂着几件孩子的衣服,院角有两个炉子生着火,一个个子矮小的安徽女人正在做饭,好象是在煮面条,背上还背着一个孩子,哭哭闹闹的,虽然已经是夏末秋初了,但暑气依然很重.一进院子就有一种令人窒息的感觉,并排有大约四五间房子,男男女女老人孩子加在一起要好几十人,***出事后,老家又来了一些亲属,还有在当地已经来了几年的老乡也赶来关注事情的进展,时不时的出一些主义,(对死去亲人和老乡的关注和同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人多出主意的就多,他说一条,你说一句,再加上人一多,各种支出也多,而事情根本就解决不了,这些不必要的支出也是一笔钱,有两个能主持事拿主意的人在就可以了)我推着车一进院,董的母亲刚好从北面的第一间屋子出来,见我来,她母亲的脸上露出一丝笑容: “韩律师来了,快进屋” 迎面是土炕,炕上堆着被子,我坐在了炕边,高及董的父亲和其他一些人也近来了,我先跟家属交代了一下情况就提出要高带我去找出事那天帮他记车牌号的那个老大爷,他们几个人商量了一下,决定由高及一个安徽的司机带我去找. 步行来到离现场大约有一千米的一个小商店,我门找到老大爷的儿子,不巧的是这个老大爷已经在出事后的第二天回温州老家了.老大爷的儿子出事后也在现场,跟我们介绍一下简单的情况, “刮没刮我没有看到,我在前面走,听后面吱的一声响,我爸爸在后面,我以为我爸爸出事了,急忙跑过去一看才知道是他出的事,至于刮没刮,我没有看到” “你爸爸什么时候回来?” “那很难说,也可能不回来了” 我知道这些情况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道了谢就返回了.走访出事后,周边的几家商铺,他们甚至连情况都不愿意说的很清楚,更别提作证的事. 回想这个案子,因为是两车之间内侧的刮蹭,而且是瞬间的事情,能目击这个刮蹭不太可能.那只有等检验鉴定的结果了. 2005年9月7日上午9:00事故处: 王警官给我们下达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结论是两车没有接触.家属反映非常激烈,高的弟弟也专门从北京赶来,对结论更是一百个的不信任,强烈的要求到停车场看看车辆,我也心存疑惑,如果事情真的像高新社说的那样,自己骑三轮车正常行驶,出租车的车身及尾部刮了他的车把及车灯,出租车上应该有刮痕,但鉴定说的很明白,出租车上右侧前门\右侧前轮叶子板\及右前部有一擦蹭痕迹,但以上痕迹均为陈旧性痕迹. (难道是真的没有刮蹭?是高新社一害怕刹车不及时自己翻的车?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也想亲自看看这辆出租车,新痕和老痕应该能看的出来,况且是经过的痕迹检验专家的鉴定呢呢!于是我跟王警官商量,能不能让我们亲自看看双方的车辆,王警官说, “我们可没有开过这个先河,你跟我们队长请示一下吧!” 我找到李队长,说明情况后,李队长特批我们可以到停车场看车,从事故出来,我们打车来到了事故处的停车场,跟随着王警官进入停车场,我先仔细的查看了*的三轮车,该车无牌无照,整个车身无其他损害,车前大灯玻璃罩破损,左转向灯玻璃罩破损,着轮挡泥瓦变形,手把左侧车把柄断裂并有擦蹭痕迹,无其他刮痕.高看着这辆送了妻子命的三轮车久久无语.(律师提醒:在大街小巷,随处都可以看见这些非法改装的三轮车,无牌无照,速度很快,提醒这些三轮车司机朋友,隐患就在你的身边,交通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千万要慎重上路行驶)离三轮车不远是那辆出租车,这是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看样子已经用了好几年了,红漆剥落了很多,车身上无明显损坏,我特意看看损坏的部位,脱漆的地方已经上了锈,不是新痕迹,痕迹鉴定是在出事后的第二天进行的,如果是新痕迹也不应该这么快就生锈.高及随同一起去的两个人也没有说什么,看完后,又回到事故处,跟家属交代: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你们可以在三日内提出异议”(律师提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痕迹应在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韩律师,你给我们拿个意见吧!我们什么也不董?” “这没有什么董不董,你们家也去人看了,我不能给你们下什么结论,我也不是痕迹检验专家,我只能给你介绍现在的情况,复议不复议你们自己决定!” (作为律师,不可能事事替家属拿意见,有些事情律师不能给当时人做主,) 最后,家属放弃了复议.案件出现了转折:两车没有刮蹭,且原始现场已经变动,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及事故责任认定很可能都对高不利. 2005年9月9日,医院太平间停尸房 因董属于非正常死亡,在交通事故处理阶段要查清董死亡的真正原因,董没有任何外伤,只是头部着地后太阳穴部位发青,王警官及法医来希望通过尸表检验查出死因,家属已经支付不起尸体检验的费用.但无功而返,在体表无任何外伤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断定死亡的真正原因. 2005年9月12日,周一.事故处 刚一上班,我就已经等候在事故处的门口,今天上午办手续,因无法查清死因,需要解剖检验,需家属同意,且涉及到减免检验费的问题.手续办完,等待检验,因尸体坚硬,无法解剖,需要先将尸体解冻,9月13日,化尸. 2005年9月14日下午,工人医院做尸体解剖检验,确定死因. 2005年9月16日,公布尸体检验鉴定的结果:董系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05年9月22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后记:如果,他没有驾驶这辆借了四百块钱买的无牌无照的三轮车,如果出事后,原始现场没有变动,如果……再多的假设都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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